2019版新教材还没出来

但这个肯定要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考情分析

儒行考情分析

1.2019年安徽考试院的新版教材还没出来,但如果认真分析教材每年的更新规律,是能够预测到很大一部分更新内容的,比如之前我们推送过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考点。

2.今天我们再预测一项考点,有极大可能会整篇纳入教材“第二编 党的建设”部分。想提前学习的小伙伴可以认真研读,保你不吃亏。

3.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由1992年条例的8章34条增加到10章48条,由3654字增加到7750字,对以往很多复杂情形和没有说清楚的事项第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可以说,研究透这七千多字,就可以当一名合格的基层党务工作者了,当然应付考试更是不在话下。

4.一如既往地,我们知道你可能“太长不看”,所以为你整理了一份考点清单。清单上这40点,考到的可能性更大哦~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考点清单

1.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儒行注释:明确了此条例所谓的“基层组织”是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3.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4.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儒行注释:即村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6.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8.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9.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10.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

 

11.村党的支部委员会(儒行注释:即村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儒行注释:即村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儒行注释:即村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12.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3.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14.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15.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16.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

 

17.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8.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19.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20.农村基层干部应当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

 

21.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

 

22.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23.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2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25.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6.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27.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

 

28.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29.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30.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31.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32.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33.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34.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35.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36.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儒行注释:明确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儒行注释:明确了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在乡镇党委)

 

37.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38.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乡镇应当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

 

39.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40.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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